寫在正文之前……
儘管香港和世界各地有關組織批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新加坡《海峽時報》中國首席特派記者程翔間諜罪名成立證據薄弱、程序不符、政治干預味道濃厚,但市高級人民法院於十一月二十四日閉門閱讀文件後,決定維持一審原判結果,推翻程翔的上訴。表面上,這判刑是針對程翔,但實際上,是判處內地司法制度不公正、不透明罪名成立,並使內地司法制度在朝向法治道路上倒退何止五年!
更可笑的是,內地法院判刑後,針對性地回應各界指控,指程翔一案的審理符合程序,而程翔的權利亦得到保障云云。可是當局只是「空口講白話」,並未列舉例證支持其說法,這無疑是睜眼說瞎話,企圖掩耳盜鈴。謊言說一百次會變成真話,但對有機會獲取較多資訊的港人來說,至少在這件事上不會受到蒙騙。現在就讓大家來看看事實。
八月天氣熱,人心更熱。
兩個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子先後在八月宣判:美國《紐約時報》北京辦事處助理研究員趙岩洩露國家機密的指控不成立,但詐騙罪名成立,判監三年;新加坡《海峽時報》中國首席特派員程翔間諜罪名成立,判監五年。
兩人境遇不一,但反映內地法治不健全則一。
趙岩案:待遇大不同 不合理如一
先說趙岩,法院判決書指趙岩在零四年七月底,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四中全會召開前,將涉及中央軍委領導人職位更替的消息撰寫成文,並將文章交《紐約時報》寫成報道,在九月七日刊登。判決書又指,有關的職位更替消息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
與當日報道對照,大家都知道,有關消息是指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將於快召開的四中全會上交權,不再擔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老實說,新聞工作者拿到這條消息,怎會在事隔兩個月才用?即使要核實,也用不了一個多月吧!這不得不叫人懷疑當中的真偽,又或另有更不成的指控、更不能宣之於口的動機?
再說,領導人更替的消息是否可以算是絕密消息?但這並非你我可以討論的,而是有關官員說了算。要想在判決書中管窺內地是按甚麼原則訂定這是絕密消息?那也是癡心妄想,因為判決書連趙岩洩露國家絕密的控罪「不能認定」的裁決也隻字不提,遑論有關控罪為何不成立。
一條如此嚴重的控罪,就像人間蒸發般了無蹤影,連被告因此被無辜扣留也因而一筆勾銷,那是何等的不公平!
這種難以令人接受的處理方法和指控證據不足的結果,強化了國安機關當初是無理拘捕的質疑,亦令人傾向接納趙岩的「台前」控罪不成立與他所屬的報社背景強大有關。
這種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的現象,再次令人對內地法治投下不信任一票。但更可笑的是,當局在以洩露國家機密罪拘捕趙岩一段時間後,對他加控詐騙罪,指他收取一名勞改人士二萬元,作為洗脫罪名的活動費,但其後沒辦事。
判決書列出控方一連串的「人證」,但卻迴避了有關罪行並非國家安全局偵查範圍的反駁。此外,辯護律師提出人證,但遭法庭拒絕的事實卻隻字不提,這樣得出來的單方面證據是否可以接納?在一個連走過場也懶得做的「審訊」,希冀大家接受,也未免太侮辱大家的智慧了。至此,大家可以理解它為何不願意公開審訊了。
程翔案:案情前後不一 黑箱作業如舊
至於程翔,疑點和不按規矩的地方更多。
首先,按法例規定,所有宣判均須公開,包括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但大夥兒還是要從官方新華社報道這種最不文明的方法去了解程翔判刑的一鱗半爪,至於其後網上流傳的判決書全文,至今仍未知其真偽,雖然看來是真的居多。
單看新華社報道,普通人也可看出有關指控的「兒戲」(見附表)。根據判刑後的報道,程翔案涉及的情報組織不再包括台灣的國家安全局、被指提供情報的年期由五年大大縮短至不足一年、國家秘密的級別由絕密降為秘密、涉及的款額大幅減少九成至三十萬元。
網上判決書亦頗見混亂,程翔提供的秘密一時是秘密,一時是絕密;有關基金會的地位亦前後不同。
但更重要的是,新華社報道和網上判決書均沒有談及程翔提供的是甚麼情報,以及這些情報對國家造成甚麼影響。
程翔案疑點重重 判決自相矛盾
根據中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及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又危害國家安全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華社報道並沒有指出程翔案對國家造成危害,若此,程翔被指犯上間諜罪便「於法不合」了。即使在網上判決書中,法院的邏輯也簡單不過:你程翔當間諜,便對國家造成危害。至於造成了甚麼危害?是輕是重?一句也沒有交代。記憶中,十二年前的《明報》記者席揚被指刺探國家黃金交易資料,判決也曾交代有關行為令「國家經濟遭受了重大損失,判刑十二年」。究竟是國家的法治退步了?抑或是裁定間諜罪可以比洩密罪更加毋須證據?更加「莫須有」?
除了缺乏證據外,網上判決書提供的理據也是疑點重重。首先,判決書指程翔向兩名中國學者約稿,在交給新加坡《海峽時報》的同時,又交給台灣的歐亞基金會。這在我看來,只是正常不過的約稿,為何變成間諜?此外,若按判決書所指,交給基金會的文章曾經程翔翻譯、刪減、增擴,這根本不算是情報,因為情報應該是文件或消息的原來模樣。再者,判決書指程翔收到兩名學者稿件後,都會要求對方簽收。我實在很難想像情報人員會為自己的間諜行動留下把柄,程翔這樣做,已明顯反映約稿的實質。
筆者知道,內地人士對程翔約稿之說最不能接納的地方是:那有稿費是這麼高的?而且還好像中介人般約其他人寫稿。可是,這想法只反映了內地和其他地區生活水平的差異。據筆者理解,新加坡稿費水平比香港高,而在香港,大多數專欄作家稿費不高,但也有個別人士每年可獲六、七位數字的預付稿費,而有關作者只須每星期供稿一篇;香港大學經濟學者張五常便曾經承認,他的稿費是每個字五塊錢。而個別在港替外國報章寫文章的自由撰稿人對這個數目還嗤之以鼻哩!故此,以喜歡刊登大塊文章的台灣習慣來說,二萬元一篇文章並非天方夜譚。至於約稿則更是行內常見的,只要大家看看散見於報章雜誌的學者文章便可以想見了。
至於判決指程翔自首就更加惹人疑竇了。根據中國《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而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的犯罪事實,以及自首者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以此推論,若法院指程翔交電腦協助調查是自首,即當局當初把他監視居住時的理由並非涉嫌間諜罪,而是一些不能擺上台前的理由或藉口。再者,程翔聞判後即時要求上訴,已表明他根本不是自動接受裁判,又豈可當作自首?即使用網上判決書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第六十七條,程翔也不符合自首的規定。條例訂明,「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自動投案是指疑犯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疑犯未被受刑訊問,主動、直接向公安、檢察或法院投案,但以公開事實看來,程翔是在去年四月被國安監視居住後才要求香港方面拿電腦到內地的,這怎可算是自動投案?凡此種種,均讓人質疑法院的「自首減刑論」只是為當局找下台階之舉。
至於判決書中引述程翔指,自己頂多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筆者不知道程翔是在甚麼情況下說了甚麼話,讓當局有這樣的結論,但以法論法,已有證據亦難以證明程翔曾洩密。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正如前文所述,洩密必須指出有關國家秘密是甚麼,即使含糊如席揚案,也須交代他的文章影響了國家經濟,但在程翔案中,究竟程翔給歐亞基金會提供了甚麼材料?是否真的屬於「國家秘密」?有關資料是否已經公開?所有一切,報道和網上判決書均未有說明。若此,便不能入之以罪了,否則便是中國法治的倒退。
為何美國能,中國不能?
中國老是說要以法治國,但從席揚案到程翔案,筆者並沒有看到當局在法治道路上有所寸進。即或它在其他案件上已有改善,但涉及政治因素便又回到未變時。試想,美國法院可以在裁定華裔美籍科學家李文和間諜罪名不成立後坦言是受了政府誤導,事件令美國蒙羞;而美國政府和五大傳媒機構在李文和提出訴訟後,亦合共賠償一百六十四萬五千美元,若內地當初真的是錯捕錯判,為何不能讓世人見證中國也可以司法獨立?我們不是要超英趕美的嗎?

|